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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九色 微财经”2026年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6-01-16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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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集锦篇





一、政策追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

内容提要:2025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6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于2025年12月19日经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共6章54条今日头条。条例细化了应税交易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明确了单位与个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及登记制度,以及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情形;明确了出口货物及跨境销售部分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具体内容,规范了应税交易涉及多税率、征收率时的适用原则;界定了增值税扣税凭证种类及进项税额抵扣规则,明确销售折让等情形下的税额调整方式;完善了税收优惠相关具体标准与评估调整机制;健全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汇总申报、预缴税款等征管规定,细化了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法、申报期限、放弃退免税的规则及涉税信息共享与保密要求,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可对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予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内容提要: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相关旧规。公告明确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除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自然人两类情形外,均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未超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也可办理登记。公告界定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口径,明确了办理登记或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说明的手续、时限及一般纳税人生效时间,规定了未按期办理手续的处理方式、不符合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情形的报告及告知要求,强调相关资料需留存备查;针对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等特殊情形,明确了一般纳税人生效时间的特殊规则,并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此前辅导期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可抵减税款或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内容提要: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1日发布公告,旨在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增强政策执行确定性、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该公告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时间的起讫节点及申报周期的确定主体,细化了预征计税依据的计算公式;界定了清算时销售收入与销售面积的归集截止时间,明确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的支出扣除标准,以及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的扣除规则;规定了受理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申报方式与时间,明确了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的申报周期、单位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方式和普通标准住宅适用免税政策的具体情形,同时明确公告施行时间及新旧政策衔接规则,并废止相关旧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内容提要: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1日发布并施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相关旧规,旨在强化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从业者依法诚信执业,由国家税务总局统筹全国管理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并建立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机制。办法确立机构和人员两类评价主体,以实名制遵守情况、执业记录等多维度信息为依据,依托全国统一平台自动生成信用积分;机构信用积分按年度周期计算、按月公告,信用等级分 TSC5 级至 TSC1 级五级,明确对应积分标准与评级限制条件,同时划定失信主体认定情形、期限及信用修复路径。办法明确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多渠道公布与查询,要求机构及人员以信用码展示信用情况,并建立信用复核、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同时实施基于信用等级的分类监管,对高信用主体给予激励,对低信用及失信主体采取重点关注、限制业务办理等约束措施,委托失信主体的纳税人将被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内容提要: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5年12月22日发布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相关事项,该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同时废止2020年第43号旧规;其中,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不含酒类制造的饮料制造企业,相关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可将限额内的相关支出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计算扣除限额时不计入归集部分;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则一律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6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5〕64号)

内容提要: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于2025年12月10日发布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及202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要求,明确实行每月或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6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其中6月、7月、9月、12月截至当月15日,1月、2月、4月、5月、10月因节假日放假分别顺延至1月20日、2月24日、4月20日、5月22日、10月26日,3月、8月、11月因申报截止日为周末分别顺延至3月16日、8月17日、11月16日,同时规定各单位特殊情况需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需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2号)

内容提要: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六部门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注销指引(2025 年修订)》,该指引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等法规,围绕落实经营主体退出制度与 “高效办成一件事” 要求,明确企业退出市场需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注销登记三大核心流程,细化了自愿解散、强制解散、破产等注销事由,规范了清算组成立、清算信息公告、债权申报、剩余财产分配等清算操作流程,同时区分普通注销与简易注销两类办理流程并明确各自适用条件、办理步骤及所需材料,整合推出企业注销登记 “一件事” 集成办理模式,实现多部门注销业务 “一表填报、一网通办”,针对股东失联、营业执照遗失、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等特殊情形给出具体办理指引,并列明企业注销过程中涉及的法律责任与相关合规要求,为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提供全面、系统的操作规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内容提要: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5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明确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住房的增值税政策,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3%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该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停止执行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条款,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未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此执行。




二、财税要闻

蓝佛安: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

内容提要:财政部部长蓝佛安于2025年12月2日在《人民日报》发表的署名文章,系统阐述了当前及“十五五”时期积极财政政策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举措。以下是相关内容梳理:

【未来财政政策的六大重点举措】

举措领域

主要目标

关键措施与工具

扩大国内需求

建设强大国内市场,释放内需潜力。

1.促消费:通过税收、社保、转移支付增加居民收入;运用财政补贴、贷款贴息培育新消费。

2.扩投资:统筹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

支持科技自立自强

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1.强化投入:财政科技投入向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聚焦。

2.综合施策:运用税收、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基金等工具优化传统产业、壮大新兴产业。

保障和改善民生

在高质量发展中增进民生福祉。

覆盖就业、教育、社保、医疗、养老托育、生态环境等多领域,坚持就业优先,织密社会保障网。

促进城乡区域发展

拓展现代化发展空间。

1.乡村振兴:支持高标准农田、乡村基建;用好农业保险、实施粮食产销补偿。

2.区域协调:支持城市更新、新型城镇化及国家区域重大战略。

深化财政管理改革

提升财政治理效能。

1.预算改革:深化零基预算,打破支出固化。

2.税制改革:完善地方税、直接税体系。

3.央地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兜牢基层“三保”底线。

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推动财政可持续发展。

1.存量化解:落实一揽子化债方案,做好隐性债务置换。

2.严控新增:将“不新增隐性债务”作为铁的纪律,建立长效监管制度。

3.平台转型:加快推进融资平台改革转型,严禁新设或异化。

【对财政政策的核心认识与工作原则】

1.核心认识

文章总结了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五条规律性认识:协调逆周期与跨周期调节、兼顾供给侧与需求侧管理、以改革思路创新调控工具、强化政策协同以及贯穿预期管理。

2.工作原则

文章提出了六项需把握的工作原则:坚持党中央的领导;坚持民生导向;科学把握宏观调控边界,促进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结合;坚持畅通国内大循环;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小钱小气、大钱大方”,优化支出结构。

【政策实施背景】

文章指出,“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外部环境动荡,国内则处于长期向好但结构变化显著、风险尚未完全出清的阶段。财政政策需要在此背景下,更高效能地加强宏观调控,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在汉召开

容提要:2025年12月25日,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在汉召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5年全省经济工作,分析当前经济形势,研究部署2026年经济工作,动员全省上下进一步坚定信心、加力奋进,为确保“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而拼搏奋斗。以下是相关内容梳理:

【2025年经济工作回顾】

1.总体成效: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锚定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使命任务,攻坚克难、砥砺奋进,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全年目标任务将顺利完成,交出了经济大省挑大梁的实干答卷、支点建设开新局的奋进答卷、“十四五”圆满收官的发展答卷。

2.五条体会:做好湖北工作,务必始终坚持支点统领、发展为要、转型为先、民生为大、团结奋斗。

【2026年经济工作总体要求】

明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也是支点建设加力奋进之年。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十次、十一次全会工作部署,锚定“确保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取得决定性进展”目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更好统筹国内经济工作和国际经贸斗争,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扩大内需、优化供给,做优增量、盘活存量,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保持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

【2026年经济工作七大重点任务】

(一)着力把扩大内需作为战略基点,切实稳住经济基本盘

1.推动消费扩容提能: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升级商品消费、扩大服务消费,创新消费模式、场景、业态,推动产品供给与消费需求动态适配。

2.推动投资扩量提质: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实施,严把项目质量关、效益关、生态关,提升投资“含新量”“含金量”“含绿量”,推动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协同发力。

(二)着力把科技创新作为重要引擎,切实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壮大

1.围绕锻造“四个体系”(高能级科技力量、高水平成果转化、高效能区域创新、高层次人才保障)。

2.持续做强重大科创平台,谋划实施新一批“尖刀”项目。

3.滚动推进“61020”全链条攻关、“71020”高校创新体系建设。

4.加快推进东湖科学城、武鄂黄黄咸科创大走廊等标志性项目建设。

(三)着力把转型升级作为主攻方向,切实构建体现湖北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1.统筹“三线并进”:实施传统产业焕新、新兴产业倍增、未来产业先导工程。

2.做强“51020”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和五大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

3.突出“三化并举”:推进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打造全国数智经济发展高地。

4.强化“三链协同”:用好“链长+链主+链创”工作机制。

(四)着力把改革开放作为关键一招,切实激发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

1.纵深推进大财政、国资国企、科创金融等重点领域改革,以政府更加有为促进市场更加有效。

2.坚持“短期应对、中期拓新、长期转型”策略,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开放。

3.做强开放枢纽、开放平台和开放经济,统筹用好全国要素和市场资源。

(五)着力把协调发展作为内在要求,切实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和区域联动发展

1.做好“强核、壮圈、带群、兴县”文章,推动汉襄宜“金三角”协同发展。

2.加快武汉都市圈同城化发展、襄十随神和宜荆荆恩都市圈一体化发展。

3.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联动发展,“一县一业”培育县域特色产业集群。

4.加快百强县进位、千亿县扩容,推动“双20”结对帮扶、“双百”科技赋能。

5.扎实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乡村优质生活空间。

(六)着力把为民造福作为价值追求,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持续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2.健全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稳定新出生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

3.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持续办好十大民生实事。

(七)着力把守牢底线作为基本前提,切实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1.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决守牢政治安全底线。

2.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3.健全矛盾纠纷源头排查、多元化解机制,确保社会安定和谐、发展安全有序。

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的通知

内容提要: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号,解释第19号),就“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以及“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

内容提要:2025年12月25日,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以下简称《气候准则》),在实施范围和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气候准则》除总则和附则外,分为四个部分,即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治理”部分规定了企业在气候相关治理方面的披露目标,对需要披露的治理机构或者个人信息、管理层信息、治理信息整合披露,以及第三方鉴证等作出规定。“战略”部分规定了企业在气候相关战略方面的披露目标,明确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及其如何影响企业的战略和决策、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气候韧性等披露要求。“风险和机遇管理”部分规定企业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管理方面的披露目标,明确了如何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管理流程,以及对这些流程融入企业整体风险管理流程的程度和整合披露的规定。

2025年12月-2026年1月宏观经济数据及股债市场运行情况分析

内容提要:近一个月(2025年12月8日至2026年1月8日),宏观经济呈现出“预期引领、曙光初现”的特征。数据层面出现关键性分化:一方面,12月CPI同比上涨0.8%,特别是12月制造业PMI超预期反弹至50.1%,自9月以来首次站上荣枯线,释放了经济动能边际改善的积极信号;另一方面,企业盈利与财政收入等滞后指标依然承压,12月PPI同比下降1.90%,1-11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速大幅放缓至0.1%,显示出复苏基础的复杂性。央行流动性管理精准适度,通过“削峰填谷”的操作护航资金面平稳跨年,DR007除年末时点季节性冲高至1.9821%外,整体在1.44%-1.52%的合理区间运行,为市场提供了稳定的金融环境。

在此宏观背景下,债券市场陷入“弱现实”(利润放缓)与“强预期”(PMI转正)的激烈博弈,收益率呈现区间震荡态势,10年期国债收益率全月在1.83%-1.85%的窄范围内波动,10年期国开债则在2.0%左右波动。对于股票市场而言,PMI重返扩张区间成为扭转市场情绪与驱动行情走势的核心变量,标志着市场定价逻辑从“经济悲观预期”正式转向“复苏前景交易”。这一转变显著提升了市场风险偏好,推动A股在近一个月(2025年12月8日至2026年1月8日)走出强劲上涨行情,上证指数与深证成指分别累计上涨4.62%与6.23%。整体来看,经济数据的边际改善已实质性带动股市回暖,风格上呈现出从估值修复向成长驱动扩散的特征。






政策汇编篇




2026年1月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读:为方便各公司及时了解及适用各项税费政策,以下为2026年1月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请各公司详细阅读相关政策内容。

序号

政策要点

政策依据

1

1.纳税人与征税范围:明确境内应税主体及交易类型,增值税为价外税;2.税率与计税方法:维持三档税率及零税率适用范围,分一般/简易两种计税方法;3.税收优惠:明确优惠放弃规则,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4.征收管理:规定纳税相关时限与地点,推广电子发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2

1.细化征管基础:明确应税范围及主体界定,自然人属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2.明确税率规则:界定出口及跨境零税率范围,规范多税率主附关系应税交易;3.规范税额计算:列明扣税凭证,细化进项抵扣,明确销售额核定与进项转出;4.完善征管:规定一般纳税人管理、专票及纳税事项,细化出口退免税规则,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八百二十六号)

3

1.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勤及编外人员参照执行;2.处分规则:6类处分及期限,明确轻重处分情形,处分与违法情节匹配;3.违法情形:列明多类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及对应处分档次;4.程序规范:规定调查、处分等流程,保障权益,明确不实检举澄清及涉罪移送规则。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0号)

4

1.明确预征申报起止时间、计税依据及申报周期;2.细化清算时收入面积归集、规划外公共设施支出及印花税等扣除规则;3.规范尾盘销售申报要求、扣除金额计算及免税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

5

1.评价体系:分机构和人员两类信用评价,按积分指标自动生成积分;机构信用设五级,明确各级积分标准及评级限制条件。

2.信用管理:明确失信、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与期限,建立信用复核、举报投诉处理及信用修复机制。

3.结果应用: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与激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

6

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2号)

7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8

化妆品、医药、饮料(不含酒类)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营收30%,超支可结转。关联企业可按分摊协议归集费用扣除,归集部分不计入另一方限额基数。烟草企业相关费用一律不得扣除。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9

明确执行《保险合同准则》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起始时间。准则执行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可一次性或分五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选定后不得更改。纳税调整和税收优惠原则上一次性处理,不重复调整或享受。

《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

10

更新了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调整了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其他要求仍按原有文件执行。

《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号)




政策解读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

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内容解析】此条明确了“应税交易”的销售范围,其中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产生活服务六大类。规定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而非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容解析】“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判定原则由“属人+属地”原则转变为“消费地”原则,强化了税收管辖权与经济实质的匹配,使税负更加公平合理,有效防止跨国交易中的税收流失。同时,倒逼企业重新审视跨境服务安排,准确判定纳税义务发生地。企业需结合具体业务场景,判断服务是否与境内资产关联或在境内消费,避免因规则理解偏差导致少缴或多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第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内容解析】实施条例规定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行政机关、军事单位等非企业单位,在符合“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非应税”条件下,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取消了现行政策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该变化对企业纳税人身份认定有影响。如:某企业从事设计服务,年设计服务销售额为400万元,但偶然对外转让一家上市公司股票获得收入200万元。由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偶然行为,按现有政策规定该企业可继续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申报,但根据新政策规定需转换为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章 税率

第八条 增值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的货物。

【内容解析】此条解释了出口货物,条文前部分强调出口货物必须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和个人,从物理流向和交易对象两个维度进行界定;条文后部分“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的货物”作为一项授权性规定,为未来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和完善预留了空间。

第九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内容解析】此条总体上延续跨境服务和无形资产的现有政策,但是强调了转让技术需要”完全在境外使用“才可享受零税率,不同于”完全在境外消费“,更贴合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特性。

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内容解析】对于一项涉及多税率的交易,将依据“主附关系”原则,按体现交易实质和目的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对于混合销售的判定从形式转向实质。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第十二条 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三)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四)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列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第十五条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内容解析】此条细化了增值税法第十七条的“全部价款”,并明确4类代收的税费或款项不计入销售额。这4类不计入销售额的代收税费或款项口径基本与财税〔2016〕36 号文件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价外费用例外情形规定一致,现行“承运部门开票给购买方+转交发票”的代垫运费,可按“以委托方名义开票代收”适用第四条。

第四项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计入销售额,企业应当对自身代收代付业务进行梳理,优化业务模式,确保在代收款项时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并留存相关协议以及资金流转凭证,从而适用此项排除规则,避免代收业务被计入销售额多缴增值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十七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依照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实际情况调整成本利润率。

第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内容解析】此条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整合了财税〔2016〕36号文 “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的规定。与财税〔2016〕36号文件相比,在列举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范围时,未保留 “设计服务”。与原征求意见稿相比,在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相关的货物中,增加了“光伏发电”。

第二十条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内容解析】此条延续了贷款服务相关支出进项税不得抵扣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对金融成本抵扣链条的审慎管控。同时,政策明确将适时评估实施效果,为企业期待未来政策优化留下空间。企业需关注融资结构设计中的税务影响,合理规划融资渠道和集团内部的资金安排,避免因融资费用进项税无法抵扣导致税负增加。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内容解析-不得抵扣】条例首次引入“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概念,与原条例征求意见稿相比,将“非经营活动”如收取的保险合同赔偿款等情形排除在外,缩小了“非应税交易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但对于非经营活动的判断,仍易引起税企争议,如企业取得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与应税收入无关的政府补助等,是否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企业而言,如发生了非应税交易需先判定是否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即先判定是否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仅同时满足条件的进项不得抵扣;其他非应税交易不适用本条款,避免错转、多转出进项税。

【内容解析-对应原则】初步建立进项税抵扣的“对应”原则,构建了进项税额抵扣与交易性质之间的对应关系。若一项购进行为的目的是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相关的经营活动,则与之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在现行政策下,并未规定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与原草案中“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里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相呼应。这将对特定业务产生实质性影响。

以某投资公司为例,其收入主要包括债券利息、股息、股权转让收入等。条例实施前,2025年该公司支付房租取得进项税,而对于该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存在争议。而在条例实施之后,此类公司需要按照规定计算并转出与股息、股权转让收入等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相对应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内容解析】 此条将兼营免税、简易计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项目的进项税分摊清算责任完全转移给企业,要求企业逐期计算并在次年1月的申报期内主动完成年度清算,进一步完善进项税转出机制,强化了企业税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内容解析】企业购进或自建原值超500万元的长期资产若存在混用情形,需按年动态调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加了税务核算复杂性。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台账,准确记录高价值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和不同项目间的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进项税额分摊依据充分、合规。同时,结合税务系统申报要求,做好年度测算与动态调整,防范因核算不清引发的税务风险。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第二十七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内容解析】 此条明确将营利性美容医疗诊所从可以适用免税政策的医疗机构中排除。非营利性的美容医疗机构如公立医院设有医疗美容科室,仍可享受免税优惠。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学校,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第三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所称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对不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惠政策,及时报请国务院予以调整完善。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其他情形下,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交易,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内容解析】 此条明确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与旧增值税规定相比,新规突破常规认识,增加支付单位对自然人应税交易的扣缴义务。

第三十六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内容解析】 纳税人需要在销售额超标的当期开始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而非等到办理完登记手续之后。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所称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十三条 下列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一)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

(三)国务院税务、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内容解析】纳税期限取消1日、3日、5日不常用的计税期限。

第四十四条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内容解析】对于按次纳税的纳税人(典型如自然人),将增值税按次纳税申报期限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周期保持一致,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提升征管效率。

第四十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四)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

(五)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预缴税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批准部门可以规定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依照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通过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计算退(免)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办理退(免)税。

免抵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免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适用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照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由委托方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未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的,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可以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自放弃退(免)税之日次月起,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免征增值税或者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可以放弃免征增值税,选择缴纳增值税,自放弃免征增值税之日次月起,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放弃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

第五十条 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纳税人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第五十一条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与出口税收征收管理相关的物流、报关、货物运输代理、资金结算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提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用于税收征收管理以外的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内容解析】新增反避税条款,授权税务机关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安排进行纳税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华政








热点答疑篇



问题1:代开的发票需要盖什么章?

解答: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自然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2纳税人偶然发生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是否计入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举例说明:某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C,2026年1月至12月销售服装等货物销售额合计450万元,2026年5月偶然转让名下一处不动产,销售额为100万元,按照规定该100万元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C在2026年1月至12月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计算为450万元。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3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事项,应留存备查什么资料?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将本公告规定涉及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具体来看,纳税人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主动办理登记,应将会计核算健全说明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符合《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偶然发生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应将销售发票或其他能够证明应税交易属于偶然发生的有关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按照《公告》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办理选择或者退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将经营情况等有关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4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举报投诉,税务机关应该如何受理?

解答: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因涉及《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问题被举报投诉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对涉及第三十一条所列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根据核查结果按规定调整被举报投诉人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涉及第三十二条所列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根据核查结果按规定调整被举报投诉人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指举报投诉事项存在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已经税务机关出具处理结论,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并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处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执法办案过程中的;

(三)不属于《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问题的。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5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适用免税政策的具体情形是什么?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规定:

“八、关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适用免税政策的具体情形

纳税人办理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时,普通标准住宅当期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当期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申报享受土地增值税有关免税政策。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调整。”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