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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九色 微财经”2026年第六期

发布时间:2026-06-15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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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集锦篇





一、政策追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6B版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6〕86号)

内容提要:根据海关编码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6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相关事项如下: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9号)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9号)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施行后多部原有矿产相关法规同步废止,条例依据矿产资源法制定,围绕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作出全面规范,明确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目录、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的拟定报批与动态调整,提出要加大基础性地质调查投入、完善战略性矿产探产供储销全链条体系,并鼓励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规范境外矿产开发行为;在矿业权管理上,明确出让以招标、拍卖、挂牌为主要方式,划定协议出让、直接授予采矿权的适用情形,划分各级出让管理权限,细化矿业权期限、续期、费用缴纳、转让、抵押、登记等规则,同时明确多种无需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的特殊情形;针对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规定了勘查开采方案、许可证办理、用地管理、绿色矿山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储量管理、压覆矿产审批等要求,细化油气等特殊矿种探采衔接规则;在矿区生态修复方面,界定采矿权人、地方政府分别对应的修复责任,规范修复方案编制、实施、验收及费用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修复;条例还搭建起产品、产能、产地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明确各部门在储备管理、供需预警中的职责;此外,完善了全流程监督管理机制、争议处理方式与分级分类监管要求,细化各类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并强调对战略性矿产相关违法情形从重处罚,同时对外商投资、矿产进出口、反制措施、放射性矿产管理以及新旧证照衔接等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6〕919号)

内容提要:多部门联合发文围绕企业购置不动产相关业务推出多项便民利企改革举措,要求各地整合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纳税、贷款等事项打造集成服务,升级综合窗口实现一窗办理、材料精简、标准统一并推行同市同标、同省同标;持续深化不动产登记与税务、金融部门协同,优化联办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延伸登记服务网点、探索省级“总对总”对接,同时全面深化企业不动产“带押过户”改革,拓展服务模式、打通跨行办理通道并借助预告登记防控风险;文件还要求依托政务平台推动多部门信息实时共享、推广不动产单元代码应用,全力推进相关业务全程网办、跨省通办,普及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并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同时优化不动产登记信息可视化、关联查询服务,方便企业尽职调查与决策;此外,相关部委将建立常态化沟通指导机制,督促各地加强部门协作、做好政策宣传,切实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与满意度。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 2026年第3号)

内容提要:为落实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修订新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确定自2026年6月1日起在湖北省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中开展试点,试点范围由湖北省税务局划定,试点纳税人需按要求使用这套包含封面、业务信息表、主表、多类附列资料及减免税明细表在内的新版报表办理申报;税务机关可依据纳税人填报的业务信息表提供报表简化定制服务,纳税人首个申报期需将上期期末余额结转至新报表对应栏次,若遇到业务或系统问题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本公告同步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后续还将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全面推广”的步骤逐步推开此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 2026年第2号)

内容提要:结合相关管理规定,湖北省自2026年6月1日起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管理,正式启用可由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的非印刷版《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不再使用原有印刷制式票证,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领取业务。




二、财税要闻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金融保险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

内容提要:5月7日,为进一步指导金融保险相关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9号》)的实施,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5项实施问答和1项应用案例,明确了包含或有特征条款的金融资产判断、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清仓回购业务会计处理、新保险合同准则相关问题等具体实务操作:一是配套《解释第19号》实施问答1项,明确如何判断包含或有特征条款的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二是金融工具准则相关实施问答1项,明确企业在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清仓回购业务中回购的不良贷款的会计处理问题;三是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问答3项,明确万能险新规下相关合同是否属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的判断要求、保险合同负债计量所采用的折现率确定方法的改变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应收款项的减值会计处理等问题;四是配套《解释第19号》应用案例1项,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如何按“类别”披露提供具体示例。

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内容提要:5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关工作。会议指出,要纵深推进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市场退出等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纵深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畅通经济循环,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要纵深推进重点领域市场统一,以点带面、点面结合,让群众和企业更加可感可及。要以更大力度打通卡点堵点,破除各种显性和隐性壁垒,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和潜能。

《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印发

内容提要:国务院印发《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明确了“十五五”时期城市更新工作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和政策举措。《规划》提出健全城市更新实施机制、构建可持续的城市建设运营投融资体系、更大力度支持盘活存量土地、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多主体协同参与机制、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科技人才支撑作用7方面政策举措。同时,明确了“好房子”建设改造、完整社区建设扩面提质增效、老旧街区厂区改造提升、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等14项重大工程和行动。

2026年5月-2026年6月宏观经济数据及股债市场运行情况分析

内容提要:近一个月(2026年5月8日至6月8日),宏观经济呈现“通胀超预期、利润高增、PMI临界”的分化特征。4月CPI同比上涨1.2%(前值1.0%),PPI同比上涨2.8%(前值0.5%),双双超预期;1-4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长18.2%,增速持续加快;但5月制造业PMI为50.0%(前值50.3%),略低于预期,中型和小型企业PMI回落至收缩区间。资金面上,央行前两周持续净回笼(含买断式逆回购到期),资金利率边际上行;后两周加大逆回购投放并超额续作MLF,DR007从1.32%附近升至1.38%左右,整体流动性保持合理充裕。

在此宏观背景下,债券市场整体走强,10年期国债收益率从1.7658%下行至1.7207%,累计下行约4.5BP;10年期国开债从1.8274%下行至1.7710%,累计下行约5.6BP;信用债表现更优,AA级收益率下行幅度较大。股票市场方面,2026年5月8日至6月8日,上证指数累计下跌5.28%,深证成指下跌5.25%,呈现股弱债稳的跷跷板格局。这一方面反映了通胀超预期引发市场对货币政策宽松空间收窄的担忧,另一方面也受PMI边际回落、中小型企业景气度下滑及央行连续净回笼的影响,风险偏好有所承压。





政策解读篇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以下称增值税新政),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适用为目标,有助于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的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为稳妥有序推广新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湖北省、陕西省开展第一批新表试点工作。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制发了本《公告》。

二、试点工作的意义有哪些?

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全面推广”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同时,试点纳税人可提早适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新模式,尽早改造升级财务核算系统,进一步降低税务合规成本。

三、相较现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有何变化?

相较于现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以下称旧表),新表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维持申报习惯。新表尊重纳税人申报习惯,保持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三))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整体结构不变。

(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定制服务,简化纳税人的具体申报内容。

(三)具体表单有变化。为承接增值税新政,新表增设或整合了部分填报表单。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用于核算纳税人本期正数、负数未开票收入情况;将扣除项目明细整合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用于记录按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以及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的价款扣除情况;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用于记录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的应税情况。将加计抵减情况整合至附列资料(二)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用于记录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情况。

(四)栏次内容有增删。新表遵循实用原则,既精简了旧表部分冗余栏次,也顺应了实践需要增设新填报栏次,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相关纳税人均使用新表申报增值税。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并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含规定征收率)增行录入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以便纳税人厘清本期进项税额抵扣及转出情况。

四、非试点纳税人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纳税人可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哪些工作?

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试点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反馈使用体验,并提出优化建议。

六、试点纳税人如遇重大疑难业务或系统功能问题应如何向税务机关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引导试点纳税人充分理解本次申报表修订内容,充分感受相关功能填报的便捷性。试点纳税人如果遇到重大疑难业务或系统功能问题,可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排查原因,快速解决问题。


来源:华政




热点答疑篇



问题1: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能否用于本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项目?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十五、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

适用主体资源回收企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2何时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规定:“十一、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十二、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3检举的案件税务机关是否一定检查?

解答: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条规定:“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二)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三)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五)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举、转办等案源信息涉及发票违法等事项,通过日常税务管理能够纠正的,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注销或者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的检举案源信息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4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不确认为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应当就其取得的销售额,向服务购买方开具发票。委托方实际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费、工资薪金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扣除。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5某公司2026年5月8日注册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2026年5月22日为其他企业代理出口了一批货物,目前暂无自营出口业务。该公司拟于近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请问,该公司是否需要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应于何时备案?

解答:需要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该公司开展代理出口业务,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最晚应于首次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完成备案。

适用主体代理出口企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